2017-11-21 00:00:00 来源: 点击:3101 喜欢:0
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印发《方案》的背景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具有重要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一
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
二
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
三
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
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
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
划转范围
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划转对象
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
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三
划转比例
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四
承接主体
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承接主体如何管理划入的国有股权?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
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划转工作这样推进
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
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
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配套措施有这些
一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
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
三
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
自《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停止执行。
贯彻落实这样做
《方案》印发后,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对划转工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支持和指导,做好监督评估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回应关切
《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决定。
划转实施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同时,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于划转的国有资本,《方案》明确指出,要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国有资本划转后,一是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
二是《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
三是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综上,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否会涉及上市企业股权变动?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
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
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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