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7 00:00:00 来源:华体平台,豫农产投 点击:3313 喜欢:0
6月21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资金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资金部分,省级财政承担80%以上,省辖市承担20%以下。省、省辖市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收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执行国家农发办的相关规定。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中,规定纳入工程成本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议等支出发生费用,平原地区应控制在单个财政投资的3%以内,山区、丘陵地区应控制在单个项目财政投资的4%以内。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单个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管理方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纳入县级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纳入省辖市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申报项目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