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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加强贷款信息共享、联合授信、不得新增债务融资

2018-09-14 00:00:00   来源:    点击:3511   喜欢:0

 9月13日晚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全文。

一、具体目标为以下两点:

1.推动国企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2.之后国企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水平。

二、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

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或无法取得统计数据行业的企业,由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金融类国企资产负债约束按照现有管理制度和标准实施。

三、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

(一)合理设定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

(二)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

(三)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四)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四、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

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企,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

不得实施推高资产负债率的境内外投资,重大投资要履行专门审批程序,严格高风险业务管理,并大幅压减各项费用支出。

积极通过优化债务结构、股权融资、债转股、依法破产等途径有效降低企业债务水平。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

1.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企,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

2.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的国企,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联合授信方式开展。

3.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企,原则上不新增债务融资。

(五)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五、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配套措施

(一)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

1.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2.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企举借债务;

3.严禁国企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4.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

6.一般情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承担应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承担的公益性支出责任;

7.国有企业自愿承担的,应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二)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

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按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债务清理,减少无效占用,加快资金周转。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企业利用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三)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将从产能过剩行业退出的国有资本用于急需发展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的资本补充。

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在逐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后,更多作为资本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充分运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吸收社会资金转化为资本。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

鼓励国有企业充分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引导国有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式筹集股权性资金,扩大股权融资规模。

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开展融资,有效控制债务风险。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四)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通过兼并重组培育优质国有企业。鼓励国有企业跨地区开展兼并重组。加大对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突出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重组力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

(五)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

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子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子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国有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坚决防止“大而不能倒”,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六、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组织实施

(一)明确各类责任主体。

国有企业是落实资产负债约束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金融机构要协助企业及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对落实不力和经营不审慎致资产负债率长期超出合理水平的国企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国企,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及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罚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社会公开监督约束机制。

(三)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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